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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修法拟规定机动车限行须征求社会意见

时间:2015-06-26 10:32来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再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草案。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在修法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对于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主要成因,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责任编辑:xie_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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